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五届2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卫计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3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3.1.2响应启动
3.1.3现场处置
3.1.4处置措施
3.1.5社会动员
3.1.6区域交流
3.1.7应急终止
3.2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机构保障
4.5交通保障
4.6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7.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7.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7.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区卫计部门、全区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惠州市惠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卫计部门、全区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 长:区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领导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卫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外事侨务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台办、区口岸办,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区通讯服务运营商、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卫计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议;组织制定医疗救援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区通讯服务运营商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区教育局: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相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做好突发事件时期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备、器材及药品购置做好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区外事侨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治工作;在突发事件期间组织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防止突发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安监局:负责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积极组织应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供应及餐饮业监督管理。
区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口岸办:负责协调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保障。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阳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伤员转运“绿色通道”。
区通讯服务运营商: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救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要参照区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区卫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程度进行评估。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告后,要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区卫计部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部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计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后,区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市卫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立即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提议,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卫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区领导小组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轻伤、重伤、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转送伤病员。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计部门要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评价、采样、卫生执法监督,以及相关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进行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区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 区域交流
区卫计局要加强与市内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区卫计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区卫计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4 机构保障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并完善“120”急救网络。
区级医院和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传染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及装备配套,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和科研攻关,开展人员培训。
4.5 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区公安、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平台保障
各级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区、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计部门之间,以及卫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卫计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政府及区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120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6.3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附:解读《惠州市惠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