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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9 10:42:00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商务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8116  

  

  

  

惠州市惠阳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为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201835号)、《惠阳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惠阳府〔20183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外资对加快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作用,提升我区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外商投资新项目和增资扩产  

在省市利用外资奖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奖补范围和增加奖补金额。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设立3000万美元以上、增资2000万美元以上符合省市利用外资奖补和一项目一议重点支持项目标准的外资项目,在其获得省、市利用外资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3%比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支持研发创新  

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广东省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商务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  

四、提升贸易便利化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领域。主动承接上级下放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等事项,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压缩商务备案办结时限1/3以上,全面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审批等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加快构建我区境内外投资促进招商体系,打造三库一平台,优化完善招商机制,加大承接优质外资项目落地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利用外资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科创研发、融资上市、购地建设、人才支持等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给予协助支持,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涉企职能部门)  

六、附则  

以上各项财政奖补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且承诺5年内不减资和撤资若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补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现行有关用地、金融、人才等优惠政策(措施)条件的,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

 

附:图文解读《惠州市惠阳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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