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惠州市惠阳区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为做好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我区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区、镇两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即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依据由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创设)的证明事项。
法律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市人大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不列入我区组织的清理范围。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对全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负总责,区法制局、编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参与清理工作。
各镇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负总责。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原制定单位或实施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清理责任单位按照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部署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标准
对区、镇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1. 全面梳理阶段(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迅速行动,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自行全面梳理由本单位实施及牵头实施的所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为区政府文件),形成区政府文件清理目录,并查找出相应的文件全文。
2. 核查确认阶段(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
对清理目录中的区政府文件逐件逐条内容查找是否有证明事项,对查找出来的证明事项,要认真核查、确认是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如果该证明事项是根据上级文件设定的,区政府文件只是作出重复规定的,则无需我区清理,也不必填写相应表格;如果经核查、确认,区政府文件无上级文件依据而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则应予清理,并严格按要求逐一认真填写附件1。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共同实施部门的,清理责任单位还应会同共同实施部门予以确认。
清理责任单位对清理、核对的区政府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把关,提交本单位党组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并根据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意见修改校正附件1中的各项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清理基本情况(应包括清理工作简要过程、清理的文件总数、形成清理目录数,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文件数等),于2018年11月16日前报送区法制局、区编办。
3. 审核汇总及公布阶段(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
区法制局对各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区政府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区政府文件的清理方法及步骤,全面梳理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梳理、核查、确认属本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取消;对立即取消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2018年11月19日前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不公开征求意见)予以全部取消。各部门清理取消工作情况(应包括清理工作简要过程、清理的文件总数、形成清理目录数、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文件数等),连同填写好的附件2,于2018年11月16日前报送区法制局。
(三)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各镇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按照省、市、区的做法和时限要求,组织做好本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全面清理工作,于2018年11月15前全面取消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各镇政府清理取消情况(应包括清理工作简要过程、清理的文件总数、形成清理目录数、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文件数等),连同填写好的附件3,于2018年11月16日前报送区法制局。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惠府办函〔2018〕133号文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和时间节点,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跟进本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区法制局、编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指导解决各镇、各部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清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区法制局。
(二)证明事项清理完成后,各镇、各部门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订区、镇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
(三)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关注国家、省、市有关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进程与结果,凡是国家、省、市、区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应坚决贯彻执行,维护政令统一。
(四)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更新办事指南,确保工作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
(区法制局联系人:张鹏飞、刘绮婷,3803185,电子邮箱:hyqfzj@163.com)
附件: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
事项目录
2.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3.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
事项取消目录
4. 应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区直单位名单
5.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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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部门
| 行政
事项
| 开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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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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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本表只填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其常委会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设定,区政府文件作出重复规定的,无需填报。
填写说明:1.证明名称:根据国办发〔2018〕47号文和省、市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并在对应的“效力层级”栏目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附件2:
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部门
| 行政
事项
| 开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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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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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自行清理,全部取消。本表只填报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作出和其他政策措施重复规定的,无需填报。
填写说明:1.证明名称:根据国办发〔2018〕47号文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附件3: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部门
| 行政
事项
| 开具
单位
| 年受
理量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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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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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自行清理,全部取消。本表只填报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设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作出重复规定的,无需填报。
填写说明:1.证明名称:根据国办发〔2018〕47号文要求,梳理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按照“《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的格式,规范填写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注意,所有证明事项只填写设定该证明事项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依据,不填写设定依据以外的其他依据。
3.索要部门: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在办事时出具有关证明的部门。
4.行政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出具有关证明的行政事项(或者具体用途)。
5.开具单位:为行政相对人(居民、企业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6.年受理量:2017年度受理与该证明事项对应的行政事项数量。
7.行使层级:勾选该证明事项索要部门的具体层级。若同一证明事项有多个层级索要的,各层级同时勾选。
8.备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区发展改革局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教育局
区科技局
区民族宗教局
区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环保局
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水务局
区农业局
区林业局
区商务局
区文广新局
区卫计局
区审计局
区外事侨务局
区国资办
区质监局
区体育局
区安监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统计局
区海洋渔业局
区旅游局
区城管执法分局
区法制局
区口岸办
区金融办
区打私办
区人防办
区爱卫办
区老龄办
区档案局
区公用事业局
区房产局
区环卫局
区代建项目管理局
区移民办
区粮食局
区供销社
区农技推广中心
惠阳公路管理局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区中小企业局
附件5:
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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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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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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