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6〕18号)要求,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评估,形成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要求,通过对方案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的梳理,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惠州市环保局对“办法”进行了简易评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报告。评估过程如下:
2017年5月,编制评估报告初稿
2017年5月底,征求局相关科室及县区环保部门意见
2017年6月,在市环保局外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7年7月,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施成效
“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2014年6月以来,全市范围内的社会环保服务机构争相报名,市与部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密切的合作联系。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可以立即征用;县(区)环保部门也依据“办法”,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了联系,其中部分县(区)环保部门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了合作协议,如大亚湾区环保局和惠州大亚湾航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
2014年以来,我市共处理处置了17宗突发环境事件,共征用了惠州大亚湾航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6家社会应急救援机构15次,这些社会化救援单位能按要求快速抵达现场、规范处置,顺利地完成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造成环境污染,为我市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2015年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液碱槽罐车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大亚湾区环保局紧急征用惠州大亚湾航鹏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处置;2016年惠南工业园普利司通(惠州)轮胎有限公司火灾事件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仲恺环保分局应急征用了惠州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应急处理。
三、评估分析
通过实施成效,对“办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情况见表1。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2014年,国家、省尚未出台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相关的文件,“办法”在当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征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办法”实施后,提高了社会环保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成效,可以继续保留使用。
表1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评估情况
序号 | “办法”内容 | 变化情况 | 评估建议 |
1 | 入伍条件 |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污染物的能力一种或以上的,一般应取得相应资质。 (三) 在惠州市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接通知后能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20分钟内准备好设备、设施、人员等并且出发,及时到达事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2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记录; (五) 在短期内有垫付环境应急处置费用支出的能力; (六)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 | 保留 |
2 | 申请材料 | (一)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相应资质的正、副本复印件; (五)从事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所需要的设备清单; (六)从事现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物价部门对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价格备案文件。 | - | 保留 |
3 | 队伍权利 | (一)启动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优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应急处置; (二) 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谁应急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取得合理的报酬; (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 | | 保留 |
4 | 队伍义务 | (一)保持环境应急能力,进行日常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应急演练,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三)快速响应、按时到达事件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时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五)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危险废物,在本单位资质范围内自行处理,超出资质范围外的,必须交给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办理转移联单; (六)垫付应急现场处置的先期处置费用;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 | 保留 |
5 | 备案: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处置污染物的能力、装备、设备、物资、处理单价等报市应急办备案,并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上公开。 | - | 保留 |
4 | - | 文件有效期 | 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