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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06-14 00:00:00    来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区环保局    点击次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工作组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工作
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技术保障
4.6 资源调度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培训宣教
5.3 监督考核
5.4 责任与奖惩
5.5 档案管理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 现场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管理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组织或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力争实现无急可应、有急能应。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坚持统一领导,省环保厅重点组织或参与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与处理处置,同时指导地市或区县开展属地内的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与处理处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技术、人员和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在风险研判和应急响应等各个阶段加强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社会化力量的协调联动,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组织指挥体系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现场工作组。

 

2.1 领导机构

 

厅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厅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厅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省环保厅职责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
2)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负责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4)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行动;
5)整合全省环保系统的力量和资源,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6)决定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7)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或下风向区域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
8)研究、决定全省环保系统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预案,部署预防和预警工作;
9)指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现场指挥官,明确现场工作组组长及负责人。
厅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报告、通报的审核,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等工作。
(2)规划财务处:做好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的申请及资金管理工作,申请将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政策法规处:负责将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纳入地方立法内容。对环境应急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组织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4)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范科技问题研究,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管理相关地方性技术规范或标准,督促、指导全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6)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把好环境风险评价关口,提出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和要求;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7)水环境管理处: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调查。
(8)大气环境管理处: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参与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参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大气重污染预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9)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涉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问题,参与涉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10)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参与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土壤污染事件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11)核安全处:参与解决涉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核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2)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负责成立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组,开展环境安全相关常态与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媒体沟通、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在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过程中协助做好与周边省份的协调沟通。
(13)人事处:负责做好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出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14)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负责责任追究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部门、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5)省环境监察局:负责成立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组,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污染源现场排查、监管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污染源切断和处罚处置的措施建议;配合有关处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发生跨省(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周边省份的协调沟通。
(16)应急办:负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应急平台、物资储备、应急队伍与专家队伍;组织实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发生跨省(区)突发环境事件时与周边省份的协调沟通。
(17)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成立应急监测组,建立全省应急监测专家库;承担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及时提供现场监测数据,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监测。
(18)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配合宣教处做好环境安全宣传教育、突发环境事件新闻稿撰写、审核、发布以及媒体沟通相关工作。
(19)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参与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各类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0)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指导,配合提供相关污染源信息数据和地理信息数据。
(21)省环境保护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协调保障组,统筹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的车辆安排,并协助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22)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省环保厅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开展区域风险管控决策机制、环境应急关键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2 办事机构

 

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厅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应急办承担。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受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调度情况,判断事件等级,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根据事发地环保部门以及现场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及时传递和报送事件调查处理信息和报告,编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专报,经厅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部,或通报有关政府及部门;
4)按照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调遣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场工作组及专家组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5)负责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编及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区域和部门应急联动;
7)建立并定期更新省环境应急专家库。
8)监督管理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的省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2.3 现场工作组

 

厅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现场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协调保障组和专家咨询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事件的级别和性质,实施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置,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和地方政府请求支援情况,调派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人员赶赴,必要时应急办可要求水处、大气处、固管中心、技术中心、省环科院等处室或技术单位派出人员协助处置。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时,各环境应急现场工作组服从省政府的统一安排。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1.1 信息监控
应急办通过组织开展季度环境风险分析和防范对策会商,加强对全省各区域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配合省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可能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1.1.2 监测分析
省环境监测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推进东江、西江、韩江等重点河流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监控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湖库相关生物指标的监测;开展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保证自动站的正常运行;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加强对监测数据,特别是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警、查找原因。
3.1.2 预警
3.1.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2.2 预警条件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时,经应急办建议,厅应急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着异常。水质、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监测点等出现数据显着异常,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出现极端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强台风、强降雨、持续高温干旱等气象灾害,强雾霾天气或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次生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工业园区火灾或爆炸、邻近省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1.2.3 预警发布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从各种途径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应急办。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认真筛选、核实,并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厅应急领导小组。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应急办负责编制和审核,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会签,必要时由应急办组织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由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应急办应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4 预警行动
当发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当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应急办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通知各现场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应急办定期发布分析研判报告,每季度上报省政府研判结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根据污染物性质、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扩散趋势等,确认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或下风向区域提出污染警告,并对预警级别确认;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调集事发地地方政府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1.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重大以上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省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1 信息接报
应急办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接报人员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向应急办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3.2.1.2 信息报告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办要求事发地环保部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六类敏感事件,应急办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省份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省环保厅接到有关部门或周边省份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后,也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分析评估,立即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级应急响应。同时,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级应急响应,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环保厅在分析评估后,立即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级应急响应。同时,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级应急响应,组织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Ⅲ级响应级响应
地方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后,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由应急办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调派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办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相关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照应急办要求及时抵达集结地点,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无法按时赶赴应急集结点时,应向各现场工作组组长报告。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厅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其执行的相应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件等级初步确定为重大以上的,厅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调度各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同时指定现场指挥官,充分利用应急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共同调查核实,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截污封堵、污染清除等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厅应急领导小组。
3.2.4 应急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接到有关指令后,省环境监测中心立即组织本单位和相关地方监测站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等文件要求开展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2.5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现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3.2.6 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或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的情况下,厅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现场工作组的意见,决定应急终止或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并组织有关单位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3.2.7 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对环境应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

 

3.3 后期工作

 

3.3.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事件调查
1)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相关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或现场工作组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应急办。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
2)应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包括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3)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厅配合环境保护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等开展调查处理,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3.3 善后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后,应急办应指导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发生土壤污染事件,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征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组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相关媒体应对及信息发布工作。信息新闻组应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及相关规定,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信息发布的建议,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委、省政府或现场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各现场工作组及应急人员不得擅自社会及媒体发表意见、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不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省环境监察局、应急办、省环境监测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处置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组建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指导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各相关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办负责申请将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4.3 物资保障

 

应急办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了解掌握有关部门的应急能力、救援物资和装备情况,整合资源,强化部门联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水平。

 

4.4 通信保障

 

相关岗位环境应急人员每天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应急办节假日安排人员电话值班。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信息上传下达及时,能够统一准确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4.5 技术保障

 

支持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气象、水利、水务、卫生等职能部门)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推进技术和相关数据的共享,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并更新完善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6 资源调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厅应急领导小组调度全省环保系统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质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2 培训宣教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处置等专业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办、环境监察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
宣教处组织宣教中心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3 监督考核

 

厅应急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各处室、直属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履行本预案相关职责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

 

5.5 档案管理

 

应急办根据现场处置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档案,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档案进行管理。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修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环〔201328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现场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7.2.1 调查处置组
调查处置组由省环境监察局会同相关处置组建,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性质、严重程度,调度厅相关处室和单位,落实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
2)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污染源现场排查、监管和调查取证工作,提出污染源切断和处置的措施建议,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3)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并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人员赴现场指导和支援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在必要的情况下,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发地人员的撤离、隔离和警示等工作。
7.2.2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建,主要职责包括: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统一调配应急监测资源、统一管理应急监测数据;
2)负责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监测方案的制定、环境应急监测的具体组织、部署与实施,及时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监测结果;
3)协助应急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对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并对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配合调查处置组开展污染源排查工作。
5)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指导和支援地方监测站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监测,对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提出预警与响应的建议。
7.2.3 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负责组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媒体沟通、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在跨省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过程中协助做好与周边省份新闻机构的协调沟通。
7.2.4 协调保障组
协调保障组由办公室和厅机关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组建,主要负责统筹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的应急车辆、应急物资调度、后勤保障及会务接待工作。
7.2.5 专家咨询组
应急办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环境应急专家库,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期间,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属性、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调配相关领域应急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专家组,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属性和污染特征确定专家组长、副组长。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地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相关建议或制定相关技术处置方案,并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判别事件类型、预警和应急响应等级;
3)提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并参与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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