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不得擅自增设废旧塑料再生利用、喷涂、印刷等污染工序。
(二)项目冷却废水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五)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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