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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芳雅美塑胶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惠州市芳雅美塑胶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18日至2020年1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3826511

传  真:0752-3826511

 

项目名称

惠州市芳雅美塑胶有限公司塑胶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明村米塘原玖岱五金厂的厂房B栋一楼部分厂房

建设单位

惠州市芳雅美塑胶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明村米塘原玖岱五金厂的厂房B栋一楼部分厂房(经纬度为E114.5556°,N22.8748°),属于新建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450平方米。项目年产塑胶盒10万个、塑胶瓶8万个、水杯盖10万个、其他注塑件50万个、模具20套,原辅材料为ABS、PP、PE、PC、PS、色粉、钢材、五金配件、火花油、切削液,生产工艺为:搅拌、注塑、检验、破碎、铣床加工、打磨、放电加工、组装、包装出货。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增设废旧塑料再生利用、喷涂、印刷等污染工序。

(二)项目冷却废水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注塑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五)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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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