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Ⅱ级和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前,应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要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应急成员单位传达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组织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及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必要时,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①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与事发地所在镇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b.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c.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d.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e.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政府领导的指示,通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②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b.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c.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d.其他必要措施。
③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地所在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
b.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c.成立事发地应急指挥部。
d.需要其它有关单位或镇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5.4应急处置
5.4.1 先期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在区直有关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事发地所在镇、区安监局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热线,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主责处置企业还可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2)镇先期处置。事故所在属地镇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启动镇先期处置程序。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镇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到达现场后,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维护秩序,封锁隔离危险场所,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参与抢险,与到达现场救援负责同志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实际需要,属地镇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5.4.2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事故单位和当地镇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营救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救助物资等。
(1)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一般(Ⅳ级)以上级别响应时,区应急办即通知区安委会领导及成员到现场。区安委会领导到达现场后,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处置指挥部),由指定的现场指挥官统一领导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处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处置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①建立处置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处置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处置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订方案、布置任务等。
②协调联动机制。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处置指挥部领导协调解决。
③信息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处置指挥部。
④专家会商。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件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订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⑤现场值班。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处置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处置指挥部。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处置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⑥工作资料收集。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处置指挥部。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及造成的影响,一般(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从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的意见,区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安委办、区安监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等派人参加相关工作。
5.5 社会动员
事发地所在镇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所在镇提供援助。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扩大应急
当险情进一步扩大,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必要时向当地部队请求支援。当势态转化为Ⅲ级或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请求启动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7 应急结束
(1)当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评估确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时,应急处置即告结束;
(2)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确认后,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3)应急状态解除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到参与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8 后期处置
5.8.1 事故后现场的警戒、封锁与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是否需要封锁与保护,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鉴定,确认安全后才允许其它人员进入,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需要调查、勘察和取证的,按其规定程序处理。
5.8.2 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镇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8.3 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5.8.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程序和途径:事故信息经由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审核后,由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和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应急保障
本预案涉及各项应急保障资源的综合监督和信息汇总工作,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设置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公地点应由当地政府提供应急联系电话,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接听;此外,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应急指挥系统。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6.3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安消防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社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应掌握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交通运输工具,确保处于良好状态,进行编号或标记,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和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和区公用事业局等部门要做好事故中涉及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工作;区公安分局要做好现场及有关道路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要设立医疗救治定点机构,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救治的原则,并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6交通管制、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管制和治安保障。
(1)区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危害区域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导交通。
(2)区公安治安部门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卫。
6.7物资保障
我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掌握本地有关企业储备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公安分局、区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现场救援物资的调拨和运输,以及事故抢险专业设备的调配和支援,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6.8资金保障
为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区财政局、各镇均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配备、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补贴、保险,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6.9社会动员保障
区各有关部门应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平时的事故预防,增强公众预防事故的能力。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妥善安置紧急疏散的人员,由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征用临时避难场所。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6.12互助协议
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与有关专业抢险队伍签订正式的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可以提供的互助力量、物资、设备、技术等。
6.13其他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级系统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监督管理
7.1宣传
(1)区有关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媒体应当提供有关支持。
(3)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
7.2 培训
(1)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应急处置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应急管理相关培训。
(3)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面指导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编写应急宣传与教育培训材料。
7.3 演练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挥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演练包括如下几类:
①桌面演练: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桌面演练的主要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作用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② 功能演练: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者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作用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例如指挥和控制功能演练,其目的是检测、评价多个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实现指挥与控制和响应功能,演练地点可选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地举行。
③ 联合演练: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全面演练一般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并开展人员、设备以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应急响应能力。
(2)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定期组织联合演练。
(3)各部门专业应急机构根据其专业特点组织专业应急演练。
(4)镇、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本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演练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向区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总结。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区政府负责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着的。
(2)防止或拯救事故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免受伤害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或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上报区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制定,由区安委办(或区安监局)负责维护和解释。各应急响应程序分别由相应职责单位负责解释。
8.3 预案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惠州市惠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阳府办〔2014〕28号)同时废止。
9 .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9.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2.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9.2.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9.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9.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受困、涉险、道路交通、管道危险物质严重泄露等事故。
附件:1.惠阳区行政区域基本情况
2.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流程图
3.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图
4.各部门紧急联络人
5.惠阳区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
6.应急救援力量一览表
7.区避灾场所一览表
8.技术支持与保障单位一览表
9.应急预案发放登记表
10.应急预案变更通知单